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烟台市出台《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
《意见》规定,实行疫苗集中采购。类疫苗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集中采购并逐级发放。第二类疫苗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阳光挂网、县级带量采购。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疫苗生产企业进行带量谈判、集中采购后,供应给本辖区内的接种单位。
规范疫苗企业销售行为。疫苗生产企业(含境外疫苗厂商代理机构)是疫苗质量的责任人,对其生产、销售、配送的疫苗质量依法承担责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在购进、接收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上述证明文件,并保存10年备查。
疫苗配送管理方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按照使用计划将类疫苗分发运送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按照使用计划将类疫苗分发运送至辖区预防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疫苗。
委托配送企业配送疫苗的疫苗生产企业,应当严格审查配送企业冷链储存、运输条件和执行药品GSP的能力,严格控制配送企业数量,并承诺对运送质量负责。疫苗配送企业不得将所接受的委托配送再次委托。
加强疫苗全程冷链管理。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切实加强疫苗冷链全程管理。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要确保疫苗在储存、运输、配送的全过程不得脱离冷链控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在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中按照要求定时监测、记录温度,保证疫苗质量。
实现疫苗全过程可追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完善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实现对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